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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吉省价格﹝2017﹞296号)

2018-01-02 09:58:00       来源:      责任编辑: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局)、价格监督检查局,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吉林省地方水电有限公司,各企业自备电厂:

为推进我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电费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71895号)规定,现结合我省实际,将临时接电费和自备电厂有关价格政策通知如下:

一、取消临时接电费

2017121日起,全省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不再缴纳临时接电费。电网企业已向电力用户收取的接电费,由电网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立即组织清退,并将清退工作情况报省物价局。

二、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价格政策

(一)免收政策

由企业申报省物价局审核批准后,对省内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予以免收。

(二) 申报流程

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应向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纸质材料。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批准后,通知电网企业执行。

(三) 企业申报材料要件

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并网调度协议、工艺流程图及工艺说明、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或综合利用产品(发电机组)认定名单文件、其他相关证明(如余热、余压、余气企业相关退税的证明材料)。

三、其他事项

   (一)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要全面落实电力行业相关规章和标准,进一步加强设备维护,主动承担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责任和义务,提高电力系统安全运行水平;要安装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设施,确保满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并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控设备,推进环保改造;要符合相关产业政策规定的能效标准要求,因厂制宜,实施节能节水升级改造,提高能效水平。

   (二)我局将会同能源、工信、环保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运行中的弄虚作假行开展有效监管、不定期核查。对安全生产运行不合规,能效、环保指标不达标,未按期开展升级改造和淘汰落后等工作的,取消价格减免政策,并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原《吉林省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自备电厂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吉发改价格字﹝20061161号)、《bet36体育在线欧洲版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吉省价格﹝2017268号)同步废止。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7﹞18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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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