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和修订全血氨测定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吉省价格〔2018〕5号
2018-01-03 09:57:00 来源: 责任编辑: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部属、省属、中央、省直单位(企业)所属公立医院,部队(武警)在长公立医院,各县级公立医院:
为促进医疗技术进步与发展,更好地满足广大群众的医疗需求,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印发的《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吉发改价监联字﹝2006﹞150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临床新技术推广和使用的实际,在组织专家论证的基础上经过认真研究,参照省外同类项目价格水平,制定和修订全血氨测定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本次制定和修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共26项,其中新增项目7项,修订项目19项。
二、以上价格为基准价,上浮幅度为零,下浮幅度不限。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时更新计算机收费管理系统,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并向患者做好解释工作。
三、各市(州)和珲春市、农安县、集安市、磐石市、梨树县、东丰县、抚松县、敦化市、前郭县、大安市、延吉市、龙井市、图们市等13个扩权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文件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之前有关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新增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
2018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