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发改办联字[2006]l457号)

2017-12-22 09:15:00       来源:      责任编辑:

 吉发改办联字[2006] l457

各市、州、县()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公示工作,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提高教育收费透明度,完善教育收监督措施,切实轻学生及家长的负担,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6] l735)要求,按照原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计价格[2002]792)规定,制定?吉林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提高对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认识。实行教育收公示制度,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转变政府部门的工作职服务意识的一项具体工作,有利于提高教育收费工作透明度育收费行为,保障学生及家长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对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组织领导。为使教育收费公示工作全面开展,各级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应安排内部有关部门、有关人员,负责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分工明确,做到常抓不懈。

三、认真安排、部署教育收费公示工作。为确保教育收公示制度的贯彻 落实,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省制定的实施办法,精心安排,周密部署,制定出本地的具体实施办法。

四、创新教育收公示制度的工作方式、方法,提高公示效果。各地要因地制宜,开拓思路,积极探索符合本地情况的公示形式和方法,使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结合国家发改委开展“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的要求和省发改委对我省“价格服务进万家”工作的具体部署,以“价格服务进校园”为契机,与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密切配合,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努力为学校提供价格服务,指导学校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促进学校认真执行国家的教育收费政策,争创“教育收费诚信示范校”,构建和谐的教育收费环境 。

 

附件一:吉林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

附件二:教育收费公示牌(样式)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教育厅

                                                2006年11月27日

 

 

 

 

 

附件一

 

吉林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

一、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全面落实教育收公示制度,增强教育收费透明度,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保障学生及家长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6]1735)要求,按照原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教育收公示制度?(计价格[2002]792)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凡在吉林省内由国家举办的小学、初级普通中学、初级职业中学、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以及社会力量举办或联办的学校、中外合作学校、网络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其他特殊教育学校的收费均适用本办法。

三、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是学校通过设立公示牌、公示栏、公示培、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便于社会监督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护学生及其家长自身合法权益的制度 。

四、上述学校向学生收取的所有费用均应实行公示制度。 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取的费用、服务性(代收性)收取的用等,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服务性(代收性)收费等,社会力量举办或联办学校、中外合作学校、网络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其他特殊教育学校的收费均应按本办法实行公示制度。 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范国、收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计单位、投诉举报电话等 。

五、教育收费公示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设立公示牌、公示栏、公示培,有条件的学校可设置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进行公示;学校设立校园网和互联网站的,可在校园网和互联网站上进行公示;印发招生简章的学校,要将收费项目、标准、范围和依据印在招生简章中 ,向学生寄发录取通知书时一并寄发;学校要将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等证件放在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亮证收费。

六、教育收公示牌的具体样式由省价格监督检查局统一监督制作。公示牌要独立置放,位置明显,遇有破损陈旧、字迹不清或政策调整时,学校要及时维修或更换。

公示牌的内容,由学校按政策认真填写。填写的公示收费内容, 必须是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经省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或省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联合审批的,以及依法委托市()、县()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审批的。禁止将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禁止在公示的项目之外或超过公示的标准收费。对按规定应当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的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收费,学生及家长有权拒绝数纳。对学校违反政策自行填写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一经发现,将严厉查处。       

七、各级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要及时做好教育收费政策信息的沟通、传递工作,审核公示的内容并督促学校做好各种公示形式的更新维护工作。      

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结合“价格服务进校园”活动,与财政、教育主管部门紧密配合,定期组织学校相关人员对有关收费政策进行学习和培训,宣传国家的教育收费政策,指导学校建立内部收费管理制度,公示诚信收费承诺,设立教育收费公示牌()等公示形式,对学校的收费公示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定,不按要求进行公示的行为,及时纠正,督促改正。 把“价格服务进校园”活动进一步推向深入,使学校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让学生及家长在价格服务中得到益处。

八、各级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要在教育收费清理规范工作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计价格[2002]792)?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06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6]6)?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6]l735)的要求,对经过规定程序审批的教育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相关政策文件等的制定和调整情况,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并公布举报电话,方便学校、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查询和监督。

九、各级各类学校要在每学期开学后组织开展教育收费公示情况的自查工作,并将自查情况上报当地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

十、加强对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要定期对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特的,价格、财政和教育主管部门要责令立即纠正,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公开曝光,并追究相关贵任人的贵任。

十一、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的要求和省制定的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本地的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具体实施办法,报省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局)、财政厅、教育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