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春理工大学光学工程硕士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的批复
2017-11-22 10:29:00 来源: 责任编辑:
吉省价综〔2017〕200号
长春理工大学:
你校《长春理工大学关于与俄罗斯圣彼得堡国立信息技术机械与光学大学合作举办光学工程硕士学位教育项目学费标准的请示》(长理工财字〔2017〕6号)收悉。你校与俄罗斯圣彼得堡国立信息技术机械与光学大学合作举办光学工程硕士学位教育项目学费标准试行有效期已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以及办学成本状况,现对你校以上专业学费标准批复如下:
学费标准继续按《关于长春理工大学与俄罗斯圣彼得堡国立信息技术机械与光学大学合作举办光学工程硕士学位教育项目学费标准的批复》(吉省价综〔2016〕135号)确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光学工程硕士学位教育项目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0元。学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你校要落实好《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吉省价收〔2015〕5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收费台账制度,于每年5月底前向同级价格、财政部门报送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做好收费公示。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履行职能的需要予以核拨。
以上收费标准自2017年秋季开学起执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结束需向主管部门重新申请核定收费标准。
201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