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8年度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资金奖补考核与分配工作的通知
2017-07-04 13:42:00 来源: 责任编辑:
根据《吉林省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资金管理办法》(吉财建[2016]589号)、《关于印发〈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资金考核与分配办法(试行)〉的通知》(吉省价调[2016]17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决定于近期开展2018年度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资金奖补考核与分配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次奖补考核与分配工作严格按照《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资金考核与分配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二、本次分配的奖补资金为2018年度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资金,奖补资金总额300万元,主要对各市(州)、县(市)2017年度稳定物价工作完成情况开展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制定分配计划。
三、各市(州)、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资金考核与分配办法》(试行)归定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指标对本地稳定物价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评定,并将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于7月30日前报送给省物价局。
四、省物价局根据各市(州)、县(市)提供的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确定重点考核对象,通过实地核查的方式对相关市(州)、县(市)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按照得分高低排名,以此作为制定2018年度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资金奖补分配计划的依据。
五、省物价局经过局长办公会研究后确定全省2018年度奖补分配计划,并于9月30日前将奖补分配意见报省财政厅。
六、本次奖补考核工作由省物价局价调办具体负责。
省物价局价调办联系电话: 88505107、 86795577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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