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吉林省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2014-10-16 09:32:00       来源: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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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修订《吉林省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吉省价调联〔201016 2010125 

   

各市(州)、县(市)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 

  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对原《吉林省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吉省价农字〔200220号)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吉林省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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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内容 

    

  一、《吉林省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吉省价农字〔200220号)第三条第二款“价调基金的使用范围”修订为: 

  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以下五个方面: 

  1)用于政策性补偿。省政府对群众生活必需的重要商品实施价格紧急措施、于预措施时,给执行相关政策的生产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可运用价格调节基金给予适当补偿; 

  2)用于平抑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当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疫情、严重通货膨胀等突发事件情况下,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剧烈波动时,根据价格波动的原因、影响的环节,可适时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对相关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给予适当补贴; 

  3)用于对低保群体的动态价格救助。当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资源性产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价格大幅度上涨,影响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时,可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向低收入困难群体提供生活必需品动态价格补贴; 

  4)用于支持政府重要商品储备。对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储备给予补贴,以保证适时收购或投放; 

  5)用于为保障供给、促进流通和结构调整进行的补助。支持大中城市副食品基地建设,扶持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名、优、新、特及绿色副食品基地项目和“菜篮子”工程建设,可给予补贴或贷款贴息。 

  二、《吉林省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吉省价农字〔200220号)第五条“价调基金使用期限及偿还”修订为: 

  第五条 价调基金的使用: 

  价格调节基金使用主要采取政策性补贴、补助和贷款贴息三种使用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