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2017-12-29 09:40:00       来源:      责任编辑: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局,价格监督检查局)

  现将《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和把握新时代成本监审工作的新要求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了修订后的《办法》,明确成本监审是政府制定价格的重要程序,凡有定价权限的定价机关,包括价格主管部门、有定价权的有关部门和经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和调整商品和服务价格前,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成本监审。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抓好学习培训,重点研究《办法》中修订的主要内容,准确把握修订后的新《办法》对成本监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推动成本监审工作进入科学监管、制度监管的新阶段。

  二、进一步完善成本监审机制

  按照《办法》要求,要实行成本监审项目目录管理,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价格;要严格审核定价成本,明确政府定价成本的构成、核定方法和标准,以及不能进入定价成本的费用支出等,加强对企业的成本约束和激励,减少政府自由裁量权;要完善成本监审的程序,促进成本监审工作更加规范化;可以在成本监审工作中发挥第三方作用,按照《吉林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引入第三方审核服务暂行办法》要求,依法做好第三方审核工作;要逐步推进成本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按照档案管理制度建立成本监审卷宗并存档,实现成本监审资料可查询、可追溯。

  三、明确成本监审法律责任

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办法》规定对应当开展成本监审的商品和服务开展成本监审,对未按规开展的部门要依法追求相关责任;要增强从事成本监审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责任担当意识,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对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要实行经营者失信惩戒机制,可将经营者不良信用依照有关规定纳入失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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